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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融资】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融资补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5-18 浏览:7821 发布人:管理员字体: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融资补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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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开展示范区科技金融创新,贯彻落实《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融资补贴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包括:

          (一)企业信用评级补贴;

          (二)企业信用贷款贴息奖励;

          (三)信用贷款试点银行的信用贷款风险补贴;

          (四)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业务补贴及风险补偿;

          (五)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奖励及风险补偿。

          第三条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统一受理《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或补贴申请,同时会同经济发展局、工商分局 、财政分局 、国税分局 、地税分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专班审核通过,经上述各部门分管委领导会签 ,最后由财政分局根据审核意见拨付资金。

          工作专班按季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企业专项资金支付申请的审核 。

          第四条申请信用评级费用补贴的企业向信用促进会提交申请报告,并按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

          (三)企业信用评级费用单据 ;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

          第五条申请企业信用贷款奖励的企业向信用促进会提交申请报告,并按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提供以下材料 :

          (一)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证明材料;

          (三)企业按期还本付息的证明材料

          (四)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明细表 ;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条申请信用贷款损失补偿的试点银行应提交申请报告,并按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

          (二)信用贷款追偿情况说明及无法追回损失的税务部门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

          第七条;合作担保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申请上一年度担保补贴。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担保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示范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补贴资金申报审核表 、东湖示范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补贴项目申报明细表 ;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担保贷款卡复印件;

          (三)担保机构年度审计报告 、被保中小企业及项目介绍 ;

          (四)担保项目业务凭证复印件 ,包括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或承兑协议)、反担保合同、借据(或承兑汇票)、还款凭证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

          第八条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损失风险补偿,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示范区融资性担保业务损失风险补偿申报审核表 ;

          (二)被保中小企业 、项目介绍及代偿催收情况;

          (三)担保项目业务凭证复印件,包括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授信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或承兑协议) 、反担保合同、借据(或承兑汇票)、还款凭证等;

          (四)银行坏账核销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无力追回损失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凡申请享受《办法》专项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鼓励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示范区股权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股权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

          第十条申请奖励或补贴的企业 、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并提供原件备查。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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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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